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我院的考试工作在院长领导下进行。主管教学的院长和副院长分别任主考和副主考。
第二条 我院应按校历和教学计划编制出本院所属各年级的考试进程表初稿(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监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于考试前两周向全院师生公布执行。考试进程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条我院应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授课班级的监考。学校派巡视员监考,协助我院检查考试情况。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我院应召开监考人员及教研室主任会议,明确任务和职责,熟悉并掌握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同时还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不得随意缩小,试题要基本覆盖全部教学内容,并使各部分教学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比例,增加考试的可信度。
第六条在考试结构上,一般可分为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比例可按1:2:1掌握。试题内容要坚持多样化,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配答题)和主观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证明题)都应占一定比例。要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合理地增加客观题的比重。主观题的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到评分的准确性。
第七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真正鉴别出不同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能拉开档次,作到使优秀学生冒尖、不合格学生淘汰;试题的分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答完为宜。
第八条 命题人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要明确,条件要充分,文字叙述要清楚,措施要简单明了,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九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命题要注意增加联系社会实践、生产实际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试题,以考核学生的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十条 命题工作在我院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要尽量做到任课教师不为自己授课的班级命题,个别情况下可以指定专人命题,扩大教考分离的范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须经教研室主任、院领导审核签字。同一教学大纲、同一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
第十一条 笔试的试题应同时命两套并做到题量、覆盖面、难易程度相当,试题内容不得重复,同时都要做出标准答案及准确、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由我院主考随机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后备用。
第十二条 口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组命题,并填写口试命题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题签总数应不少于一个应试班的学生数,全套题签的试题应覆盖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每张题签的分量及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并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题签上重复出现,每个题签的题量大致相当于笔试一个小时的题量,每个题签都要做出相应的标准答案,题签及标准答案由教研室负责保管。口试应制定出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分布统计应近似正态分布。对出现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成绩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我院应组织人员对该课程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考前准备
第十四条试题印刷由我院派专人统一办理。各科试题原稿应提前一周送交文印室。
第十五条试题印出后,我院派专人领回后按考场人数密封保存,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复习期间,任何教师不得发复习思考提纲,不得圈定复习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考试范围。对于违反纪律的教师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监考守则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遵守考场纪律的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和提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批改作业及与监考无关的工作。禁止监考教师使用任何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令违纪学生退出考场,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依次退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按统一要求将试卷装订密封,然后与院教学秘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监考证人员缺席、迟到、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登分
第二十四条评卷工作在我院主考、副主考领导下,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一般应采取两人以上的分题流水评卷法,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分;评卷地点应设在教研室或固定教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到评卷现场干扰评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应重新将试卷装订好,暂存院办公室,院教学秘书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在未向学生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分数。
第二十六条 试卷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查分、查卷、提分,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如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可向院主考提出申请,经主考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研室组织查对。
第二十七条 我院教学秘书应于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以下材料送交学校教务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1)考场记录;
(2)经登分人员签字后的成绩单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 经登分人员签字的另外一份成绩单由我院教学秘书负责存档。拆封后的试卷由我院统一送交学校教务处进行保存。
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