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考核及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成绩及管理工作,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它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条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每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应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考试课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分别采用闭卷、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等方式,我院应于开学后三周内向学生公布,并将考试方式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考查课可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试课的成绩考核以期末课程结束时的考核为主,并适当通过学生的平时听课、完成作业等环节进行考核。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六条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并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比例控制在30分以内。
第七条毕业实习以外的各种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主要通过对学生的实习态度、掌握实际知识和技能情况、各种调查报告的完成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评定成绩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每学期,学院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部分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分析。对于在评定成绩中随意提分、放宽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学院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缓考、补考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缓考,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十条期末考试如有不及格者,下一学期开学后补考;若补考还不及格,必须在毕业的当年五月份前才准许清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学校教务处与学院共同管理,并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后,即不得更改。如确因评分或书写有误必须更改时,须由学院教学秘书填写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修改申请表”,并由学院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填写或录入《学生成绩单》,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涂改。如发现记载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自已的名章,否则无效。
2020年9月